安徽在6个市试点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发布日期:2024-04-07 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团委



近日,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通知指出,自2024年4月1日起,在我省合肥、淮北、宿州、芜湖、滁州、马鞍山6个市,开展为期1年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自2024年5月1日起,逐步推进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人员范围

参加工伤保险并已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的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和异地转诊转院等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结算。其中异地长期居住(工作)需满半年及以上时间,并符合参保地异地就医、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要求;转诊转院限于参保地医疗和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技术和设备不能诊治或配置。

结算范围

异地就医工伤职工在就医地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的住院工伤医疗费、住院工伤康复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因异地转诊转院发生的到统筹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不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按照参保地政策审核报销。

备案管理

工伤职工异地就医前,应向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备案并经审核同意。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未申请变更备案信息或参保状态未发生变更的,备案长期有效,6个月内不予变更或取消备案;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备案后6个月内有效。异地配置辅助器具工伤职工备案后,当次配置期间有效。

待遇标准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工伤医疗费、住院工伤康复费,执行就医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等有关规定;辅助器具配置执行参保地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工作)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异地就医的,在就医地享受工伤保险费用结算服务,执行就医地政策;确需回参保地并在当地就医的,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工伤保险费用结算服务,执行参保地政策。异地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在备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等有关规定。

就医流程

工伤职工办理入院手续时,协议机构应核对工伤职工身份信息和备案信息,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提供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因伤施治,伤病分离管理,合理诊疗。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结算实行持社保卡直接结算,对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超标准超目录范围和不符合诊疗常规的费用及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协议机构应及时传输工伤职工就医、结算及其他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不得篡改做假。

资金管理

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实行先预付后清算,预付金来源于省级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各市跨省异地直接就医结算额纳入本地区基金支出统计范围。省内异地就医费用支出,在就医地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由医疗机构与参保地经办机构结算,经市级经办机构汇总纳入月度工伤保险待遇支出计划,省级经办机构按年度完成全省异地就医资金清算。

通知还同时公布了直接结算经办规程。